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 管理

本章概述

本章主要是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金融业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在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因缺乏力度和刚性而无法对监管对象形成较强约束、监管任务难以有效落实的现状亟须改变,通过立法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能够确保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措施有力且有效。

本章共14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包容审慎监管”“行业指导”“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与责令整改”“临时约束性措施”“查封、扣押”“申请查询、冻结”“信息公示”“信用管理”“内部举报”等内容。这些内容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条件,旨在确保监管措施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