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行政主体的信息收集活动,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这种活动应当置于法律约束之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中检查权的行使,也同样应在法律约束下进行,故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现场检查规则,对现场检查的主体、职权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予以全面规定。对此,本条例授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则,在解释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规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