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分三款,分别规定了现场检查的具体措施、现场检查的要求、检查对象和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属于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政检查的直接目的是收集资料和了解情况,为下一步是否采取其他措施提供事实根据。行政检查既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又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法行使。行政主体依法应履行该职责而不履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检查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为前提,也不需要与相对人协商,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职责的需要主动作出决定。行政检查权的行使,既可能引起行政处罚,也可能引起行政奖励,还可能引起行政许可,也可能不引起任何其他行政法上的后果。
现场检查是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直接深入到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检查、询问以及调取、查阅、复制、封存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掌握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和合规状况的基本手段,本条明确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职责,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合规经营与风险状况,体现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现场检查和处理,确保地方金融组织会计报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审慎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金融资产的完整,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
现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为全面系统评价被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而实施的对该组织某一时期内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经营状况予以全面掌握,对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作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报表和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资产质量及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管理能力、会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当然,地方金融组织类型不同,检查内容也会时有侧重,如在实践中,有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内容通常包括:(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其内容至少包括有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有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如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4)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情况。检查重点是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其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5)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等。(6)审慎性经营指标,如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专项检查是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的业务到实地进行详细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要求重点突出,往往是就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开展检查工作。地方金融组织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保障被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检查程序或流程基本相同。现场检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根据非现场监管与分析,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和时间。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领域及重点,同时确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时间、检查人员及分工。
(三)向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应准备提供的有关账册、报表及文件,以及需要谈话的人员等,以便地方金融组织参与检查。事先通知是行政相对人行使参与权、知情权的前提和有效保障。行政检查的实施会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给其正常的生活、生产及经营带来一定的限制和不便,因此,行政机关在检查实施之前通知相对人有关的检查事项,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合理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检查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可以赢得相对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协助,形成行政检查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行政检查预期的目的。但也并非所有的行政检查都需要事先通知,即事先通知具有相对性、灵活性。在事先通知可能导致行政目的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事先通知就应当限制使用或不使用。例如,如果事先通知,地方金融组织可能会隐匿相关文件和资料,则在此种情况下就不应事先通知。通知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包括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最新开展的业务,自上次现场检查以来发生的重要变化,上次现场检查提出的监管建议是否已经落实,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等等。(https://www.daowen.com)
(四)进入现场开始检查。根据制定的检查计划和确定的检查重点,运用现场检查手册等现场检查工具和方法,通过谈话、查阅文件、核查账表和档案等,对被检查人的资产质量、流动能力、财务状况、管理和内控、合规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最后得出对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及风险情况的综合评价,形成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现场检查时工作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应当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件、授权证书或佩戴公务标志等,以证明其所具有的进行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资格。表明身份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假冒诈骗行为,可以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使行政行为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未表明身份的检查人员,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检查。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税务、公安、统计、卫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明确规定了检查主体进行检查时应表明身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常用措施,此处的经营活动场所既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场所,也包括相关单位的经营活动场所。
(2)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是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被调查事件情况的措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询问的人员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的内容是要求上述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等。随着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往往是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的,所以在现场检查时有必要检查其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以获取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应当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4)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和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这一项规定了以下两种措施:一是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中,文件资料是指纸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具体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等。无论是文件资料还是电子数据,只要是与检查事项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均可以调取、查阅、复制。二是封存文件资料和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电子设备等。封存的条件是封存对象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实施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调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送达封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调查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封存依据,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封存期限,被调查地方金融组织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或者书面报告。书面记录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首部通常是先行印就的,除写明检查机关和文书名称外,还应写明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姓名以及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应写明告知内容,如检查的依据、理由、范围及救济途径等,并如实客观地记载检查发现的情况、相关人员的陈述说明及检查结果。尾部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向被检查人反馈监管建议和处理决定。
接受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扰检查,不得隐瞒、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隐瞒、拒绝或者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