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等;(https://www.daowen.com)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和电子计算机业务数据系统、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合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