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监管谈话又称约谈,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监管谈话不是普通的谈话聊天,而是有着特定的目的、明确的程序安排。监管谈话作为颇具特色的行政行为,在金融监管领域运用广泛,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故本条将此柔性治理手段应用于地方金融监管之中,使之与刚性规则相结合,共同发挥地方金融治理功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谈话是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之一,是介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之间的一种监管手段,其目的和作用是使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保持接触和沟通,对监管对象进行劝告、告诫和宣导等。(https://www.daowen.com)
监管谈话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泛,一般而言,发生以下情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这一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组织在内控管理上存在漏洞,易引发经营风险,通过监管谈话能够促使地方金融组织找准问题,加强内控管理,消除风险隐患的;在实施日常监管或信访处理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且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监管谈话责成纠正、消除影响的;通过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出现异常,要求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监管谈话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立即作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监管谈话。上述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上述人员拒绝或者拖延监管谈话,或者未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