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举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

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及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