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4年)
新中国成立伊始,履行立法职责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立法重点是巩固革命成果,建立国家政权组织机构。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逮捕拘留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劳动保护等30多部法律、法令。(https://www.daowen.com)
涉农立法的重点是将党的土地改革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恢复和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组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防洪防旱;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治兽疫;保护森林,有计划地发展林业;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治病虫害,救济灾荒。这一时期制定的农业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二是《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农业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征程序、免征条件等。这两部法律开启了新中国涉农立法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