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停滞阶段(1966年至1978年)
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对我国的民主和法制造成严重破坏。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不能正常开展,立法工作陷入瘫痪。自1964年12月至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召开了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66年7月以后没有再召开会议,第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通过关于士兵现役期限的决定、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决定、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决定外,没有再制定新的法律。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1975年宪法,在当时“极左”思潮主导下,该宪法具有严重缺陷。(https://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涉农立法陷入停滞,农业生产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指令进行调整。按照1962年党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75年宪法明确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