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政策与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3]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涉农法律都是党和国家关于“三农”的大政方针和制度规范。党的农村政策是立法的指引、依据,是法源;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和系统化,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党的农村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后,就成为国家意志,实施法律在本质上就是贯彻党的主张,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维护执政党的权威。
第二,政策与法律具有互补性。
政策是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和准则,具有指导性、及时性、灵活性、宣示性、方向性等特征。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规范性及实施上强制性等特征。政策的组织动员机制高效。法律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完整的体系,边界、规则、权利、义务界定清晰。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
第三,政策与法律具有融合性。(https://www.daowen.com)
政策是法律的先导和灵魂,但政策不代替法律,这就如同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一样。法律是政策的升华,但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贯彻、实施。改革与法治不是对立的,不讲法治的改革容易偏离轨道;只讲法治不推进改革,容易因循守旧。政策与法律形式上的差异性,不影响其本质上的融合性,途径就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善于通过立法将党的“三农”政策及时转化,使之更加系统、规范,更好地发挥其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注释】
[1]截至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涉农法律28部,含有涉农条款的法律79部,国务院制定涉农行政法规76部,地方性涉农法规1300多部。
[2]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