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涉农立法质量和效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努力提高涉农立法质量和效率

发挥涉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一是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完善机制和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进一步确立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防止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立法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都得到充分表达,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涉农立法周期过长,许多时间浪费在所谓法理争论及部门利益平衡的协调中,一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有的陷入“经院式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脉不准,脱离实际。在涉农立法方面,只要有现实需要,就抓紧立法,出现新情况,再抓紧修改,快马扬鞭。法律通常包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则侧重规范,是对具体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制,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操作性强。原则和规则都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相辅相成。由于多种原因,现行的一些涉农法律原则性和倡导性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增加“刚性”内容,是今后涉农立法要注意解决的重点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立法关口要前移。在法律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下,政策替代法律,长此以往,法律就会滞后于火热的改革发展实践,“引领”和“推动”的作用就难以体现。今后,涉农立法要关口前移,切实保证农村重大改革先立后破,有序推进。现行涉农法律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制定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色彩较浓,不少法律条款已不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实践需要,需要修改,如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森林法、气象法等。另外,一些重要法律需要制定,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农业投入法、农村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田水利法等。

四是规范权力运行。过去立法注重维护公权,法律内容侧重政府部门“授权”和约束公民行为。今后,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为民立法”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注重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公民权利,对公权滥用要予以约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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