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
赋予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规范、引导合作金融组织根据自身机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和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金融事业部,通过设立涉农金融业务专营机构或者建立涉农信贷业务专门账户,单列成本、单独核算利润、单独设置不良标准、单独绩效考核。着眼于依法规范和发育各类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适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引导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通过设立村镇银行,规范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引导其面向农民和农村小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信贷服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