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至1992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至199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并率先在农村开启改革进程,也拉开了新时期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会议上指出,银行应当抓经济,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的杠杆,“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按照党中央要求,1978年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1979年先后恢复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1981年成立了中国投资银行,1984年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初步形成以产业分工为基础的独立的专业银行组织体系。此外,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在中国设立代办处。银行业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组织机构体系。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本恢复基层机构,实现了与人民银行的分离。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生猪、棉花等农业保险险种,1986年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开办种养殖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我国开始探索开展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在国内率先发行股票,1985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1987年出现有价证券的转让业务,为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打下了基础。

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负责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并履行金融监管职能。1984年,人民银行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加强利率管理,逐步建立起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信贷管理体制,并允许专业银行实行存贷差额挂钩、多存多贷,1987年人民银行将贷款总规模和货币供应量作为两项控制指标,进一步搞活微观金融活动。此时的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信托业的集中监管职能。这一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与城市价格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相融相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专业银行承担了很多政策性业务,再加上现代企业制度缺失,采取多级法人制度,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比重偏高,资本充足率降低,抗风险能力减弱,经营出现困难;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尚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规范化监管不够,经济运行中的通货膨胀和市场疲软现象交替出现。

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恢复设置后,迅速在基层建立营业机构,并实现了与县级人民银行的分离,1980年底,农业银行县级支行达到2200多个,各级分行和营业所近2.6万个。按照《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业银行在加强基层机构建设的同时,开始对全国5.9万个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履行管理职责。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讨论银行工作时提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去官办、恢复合作经济性质的思路,农业银行逐步推动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着重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性质,加强民主管理。此时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全国的营业机构超过8.5万个,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虽然可以自主开展业务,但基本是按银行规定发放贷款,亏损由银行补贴,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性质没有改变,恢复信用社合作性质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https://www.daowen.com)

在恢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新的农村资金互助形式逐步发展。20世纪80年代,生产大队、生产队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为弥补农民生产融资难,一些地方探索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1987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农村改革文件中,明确提出进行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允许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方式。文件认为,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此后,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迅速发展。1991年,原国家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成立,通过对本集体的资金融通、调剂余缺,支持本乡村范围内农户和企业发展生产,基金会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发展方向上出现偏差,有的在管理集体资金的同时吸收农户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有的发行内部股票,有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成为县乡政府的“小金库”,跨区域调动资金,一部分贷款投向了非农业领域,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对整个宏观金融形势的影响,一些基金会的风险逐渐显露,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受到争议。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义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参加基金会管理,不承担亏损;基金会将筹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违反金融法规经营金融业务,隐藏着很大的风险”。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作出规定,一方面明确不再新设农村合作基金会,另一方面规定现有基金会立即停办存贷业务,全面清产核资,经营良好、符合条件的并入信用社,资不抵债的全部清盘关闭。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有经验也有教训。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农村快速发展的实践表明,农村合作金融接地气,在直接满足农户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方面具有优势,受农民欢迎,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的方向是正确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合作基金会的监管滞后,农业部门缺乏管理金融业务的经验和人才,金融监管部门在初始阶段没有介入监管,出现问题后“一刀切”,这是值得认真总结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强化监管基础上的,需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农业农村部门为辅,合力监管。这一条,对于今后指导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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