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实行差别化监管
实施差别化监管是党中央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政策措施。实施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前提是确保安全,要依法明确农村金融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重点是提质增效,要从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出发,掌控好安全与效率的“度”。
建立涉农贷款靶向瞄准机制。建立靶向机制的关键是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把握好农村金融服务与农业农村实体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设定涉农贷款统计类别和标准,解决涉农贷款统计“虚胖”问题。涉农贷款统计应重点反映各类金融机构直接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流通及加工的贷款、直接用于脱贫攻坚的贷款、直接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等核心指标。
建立农村金融效果评估考核机制。明确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效果进行定期评估、考核,主要指标包括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规模、利率或费率水平、农村网点建设情况、经营绩效等,评估、考核的结果将作为金融机构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建立差别化农村金融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达到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要求、履行支农责任良好的金融机构,制定和执行差别化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比的扣分因素。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优先支持达标金融机构增设网点,优先办理其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建立货币政策倾斜导向。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要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