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约束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贷款投放义务,金融支农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动建立金融支农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履行的支农责任,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建立支农责任约束机制,需要规范可考核、可激励、可约束的量化指标,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将吸存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乡村振兴。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涉农贷款投放比例。划定涉农贷款投放比例是国外农村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印度的《银行国有化法案》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农村。印度储备银行建立了“优先发展贷款”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相关产业。菲律宾通过立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把25%的增量贷款发放给农业部门。泰国的投资促进法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13%发放农村贷款,投放不足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给农业合作银行。
明确涉农贷款投放比例,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设定强制性指标,还是设定激励性指标。从相关的管理规定看,银监会2009年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制定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该考核办法采取了激励性指标,该考核办法将年度新增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机构,达标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与考核的有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村镇银行等四类县域法人金融机构。2019年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设定强制性指标具有约束力,需要把握好金融机构市场运作与非市场化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以及“度”。如果设定强制性指标,考虑到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可能会造成一些商业银行为避免主动违法而选择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也不排除部分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出现恶化。鉴于此,可以将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设定为激励性指标,对达到比例要求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在设定具体指标时,根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县域三农专营机构及其他商业银行的县域分支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的实际情况,作出分层次的制度安排,在防止涉农金融机构脱农离农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商业银行开展支农服务。(https://www.daowen.com)
鼓励金融机构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适度下放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商业银行要把涉农金融服务有效延伸到县域和基层,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率先设立和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
二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宗旨,推动回归本源。农信社、农商行和农合行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逐步向商业化转变,搞活经营、发展壮大是好的一面,但改革不能脱离服务“三农”的根本方向。明确农村信用社立足县域、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市场定位,明确农村信用社优先为当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贷服务的经营宗旨,防止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离农弃农。保持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深化省联社改革,强化服务功能。
三是明确金融重点支持领域并加大倾斜力度。确保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到2020年全部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金融精准扶贫是拓宽扶贫资金渠道,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立足于发挥金融精准扶贫的积极作用,明确金融机构落实脱贫攻坚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精准扶贫的激励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入脱贫领域。加快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普及和信用体系建设,精准对接贫困地区特色产业金融需求,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利用各种融资模式开展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决胜脱贫攻坚以后,这些地区仍有发展不均衡、不充分及发展滞后的问题,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政策需要早作设计。
对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优势产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规模化种植养殖、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政策性粮食收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努力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