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机制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是降低金融支农成本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农村金融激励引导机制,在给予金融机构稳定政策预期的同时,帮助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并获得合理经济回报,实现服务乡村振兴的可持续性。

建立农村金融激励引导机制,要与金融机构履行的服务乡村振兴责任结合起来。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作出导向性规定,优先扶持达到涉农贷款比例的金融机构,优先扶持履行支农责任良好的金融机构,推动建立谁履行服务乡村振兴责任就扶持谁,谁履行服务乡村振兴责任力度大,享受的优惠就多的导向。

我国农村金融财政扶持措施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国家通过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定向费用补贴、涉农贷款贴息、建立政策性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一方面,要将已有规定并经过实践检验的财政扶持政策固定下来,增强扶持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为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灵活执行具体扶持措施留出适度空间。(https://www.daowen.com)

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对种养殖业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对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中的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四类贷款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对种植业农业保险险种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改为免征增值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发放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贴息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实施效果看,减免税收对企业利润具有促进作用,减免税额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利润率提高0.26个百分点,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值税减免较多,减免总额占比超过60%,对减轻金融机构资金压力,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具有明显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应予延续。2016年5月1日后,金融业适用的流转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认真评估遇到的新问题,提升税收政策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激励作用。

对服务“三农”的金融行为给予优惠政策,将产生巨大的“外溢性”,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难题的“牛鼻子”和“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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