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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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农村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或组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的投融资、储蓄、保险、期货、担保、征信、支付等服务。
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金融机构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金融服务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国家鼓励依法发育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建立竞争适度、有序的农村金融体系,保护农村金融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或组织依法经营的权利。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制定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农村金融发展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金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政策导向] 国家统筹协调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差别化监管政策,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或组织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金融服务规模、利率或费率水平、农村网点情况、经营绩效等指标,定期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农村金融服务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