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财政支持政策] 国家采取资本投入、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或组织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保险财政扶持政策]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分散风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予以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
第二十八条[税收支持政策]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对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依法免征印花税,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涉农金融业务,依法减按一定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对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涉农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大灾风险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管费优惠政策] 国家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监管费,对商业银行拨付涉农专营机构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专营机构免收业务监管费,对保险机构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责任情况,要求其交存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或定向调整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对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十二条[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提供支农、支小、扶贫等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对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十三条[扶持政策效果评估] 国家加强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