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成员身份,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已十分迫切。
鉴于自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边界不清问题由来已久,十分复杂,如何界定,需要试点。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作授权性规定,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制定行政法规,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作出规定。将来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再上升为法律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农村土地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十分重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动摇。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指出,“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四个不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时应当牢牢把握住、把握好。二是处理好稳定与完善的关系。稳定是主基调,同时给地方和村集体留出处理特殊情形的空间,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改,分歧意见较大的不改。三是把体现发展趋向与循序渐进推进的关系处理好,对看不清楚的事情不操之过急。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要与未来的农业经营方式相适应,从小规模的家庭分散经营,到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者专业合作社经营,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综合性经营,最终形成农工商一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土地制度相适应;我国仍处在人口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社会结构调整期,需要多少年才能稳定下来,还看不清楚,土地制度要与人口结构调整相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核心,需要协调配套。因此,一个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最终完善,将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