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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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已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对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包括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益等进行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妇女在出嫁前,是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成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如在婚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婚出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婚出地家庭兄弟姐妹分家析产,出嫁女依然享有相关权益。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时,需要明确“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中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https://www.daowen.com)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对上述规定,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增加法律责任,将违反法律规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明确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规定乡镇政府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对侵害妇女承包权益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完善救济途径,赋予妇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