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要件,登记和颁证只是物权确认、公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如何衔接?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是明确的,在过渡期内是双轨运行,衔接问题在工作层面可以解决。这次修法,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留出双轨并行的过渡空间。(https://www.daowen.com)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关系密切的,是确权颁证中显露的问题需要跟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针对二轮土地承包现状,对承包地块、面积、数量、空间位置予以确认。对确权中发现的问题,能化解的化解,不能化解的记录在案,为以后解决搞清家底。在一些地区,做到了面积、四至、权证、合同“四到户”,证地、证户、证簿“三相符”。也有一些地方反映,在确权登记颁证中显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证地不符问题。因二轮延包后调整土地、农户间互换土地、建设征用土地、因地力肥瘦折扣面积以及分户、搬迁等原因,造成实际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登记颁证是以现有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二是人地矛盾。二轮承包后,新出生人口、外嫁女、入赘男、移民搬迁等人口没有承包地,当时因种种原因自愿放弃承包地现又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以及非法转让承包地,实质上已经改变承包关系等问题。三是农户自行开荒耕种,新增土地使用面积但不是承包合同面积。四是违规承包土地。诸如此类,需要跟进解决。
集体林权登记问题较为复杂,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约6亿多亩)、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14.6亿亩)、自留山林权登记等,需要明确政策界限,分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