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我国未采用传统民法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我国于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企业法人,系将“企业”概念与“法人”概念组合而成,按照所有制性质,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我国民法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突出了不同所有制的特殊性,将此作为唯一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法人分类的标准不应是所有制成分,而应是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我国目前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当于传统民法分类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法中的社会团体法人,与传统民法分类中的社团法人概念也不同。我国是将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体统称为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属于财产集合体的各种基金会。我国民法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传统民法分类中的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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