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及社团组织的区别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及社团组织的区别

(一)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即业主制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9]。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有些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财产制度决定治理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决定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即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要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现实中,存在着一人出资而数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有时对合作者也有一点利润返还,但随意性很大,没有利益连接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没有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出资者个人决策一切事务。这类经营实体,严格讲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甄别时,要与名为合作社实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实体相区分。对本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挂有合作社名分的经营实体,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通过分散出资额、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扩大普通成员的经济参与和民主参与,使之逐渐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对上层是按“企业形态”运作,下层是按“合作形态”运作的“两栖型合作社”,应明晰产权关系,要么按企业运作,要么按合作社运作。

(二)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类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是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制企业在成员构成、财产性质、法律人格和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

第一,成员构成不同。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仓储等的农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普通合伙企业只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至50个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成员在组织中的作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因某一成员的加入退出而影响组织的存亡。合伙制企业的存亡则取决于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去留,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企业就必须解散或重新建立合伙关系。

第三,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资不抵债,债务清偿也不涉及成员个人财产。合伙制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信用基础上的契约式企业,财产性质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财产为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资本、不提供劳务的有限合伙人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这种财产性质,决定了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性质和实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

第四,盈余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主要按惠顾额返还。合伙企业是按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五,经营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人代表,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推举负责人,但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合伙人之间较易产生纠纷。(https://www.daowen.com)

(三)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对公司制企业,国际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在合作制企业中,资本的结合是由人的结合派生出来的,资本的结合是以人的结合为前提的,资本与人相比,人处于主导地位,人利用、支配和使用资本,人的权利大于资本权利。在公司制企业中,人的结合是资本结合派生出来的,人的结合要以资本的结合为前提。资本与人相比,资本处于主导地位,资本权利大于人的权利。由此派生出以下区别:

第一,投票权和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同。合作社中,社员拥有一人一票的权利,盈余分配的主要依据是社员的惠顾额,资本报酬适度。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地位以出资额为依据,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组织方式不同。合作社的所有者、经营者、成员惠顾者是同一的,三者不分离(成员惠顾者与非成员惠顾者的区别是,前者拥有对合作组织的控制和盈余分配权,后者仅接受一个固定的价格)。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可以分离,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

第三,价值取向不同。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营利也是为了成员的利益。公司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第四,合作社成员可以退社退资,但出资额不转让。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资但可以转让。

第五,在注册登记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公司制企业比合作社严格、复杂。

(四)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特征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受破产程序宣告。实践中,有些社会团体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也收取一定费用,但在民法上不视作营利,民法上的营利,是指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成员,法人营利但未为其成员营利,不视作营利活动。社会团体依章程开展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在成员中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会团体的最大区别是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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