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财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法人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是不是独立财产,是所有权意义上的独立,还是使用权意义上的独立,在立法之初认识并不一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企业财产制度改革上有一个突破,就是引入了法人财产权概念。法人财产权既包括法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法人不拥有所有权但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公司等法人实体中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既解除了出资者对公司承担的无限责任,又有利于增强法人实体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和自主经营的能力。在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法人财产概念首先在意大利的公司中引入,大大提高了公司资本运筹能力,减少了公司风险,这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的重要制度创新。法人财产权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是适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财产,这都是由合作社独立使用和支配的,是法人财产。有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都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公积金都量化在个人名下,合作组织本身没有独立财产,这是把法人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两个概念混淆了。

关于社员出资。国外的合作社法大都规定了社员的出资义务,只有出资(有的叫股金),才能取得成员资格。对成员出资有最低和最高限额的规定,对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合作社在交易活动中有必要的资金,对出资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少数人控制合作社,保持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稳定性。社员出资的财产是什么性质?国外的合作社法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社员个人所有,有的规定为合作社所有。有的规定以资金所有权出资的,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以资金使用权出资的,成员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没有硬性规定,但明确出资纳入个人账户,所有权是个人的,使用权是合作社的。成员退社,出资额可以退还,合作组织如有负债,退社成员应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公积金。一般而言,公积金的性质是全体成员共有,在归属上具有独立性,公司制企业就如此,公积金不作分割。国外多数国家的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不量化在社员个人名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如何规定,在起草之初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可以量化在个人名下;另一种认为不能量化在个人名下。主张可以量化的理由是,公积金不量化在社员个人名下,会出现新成员搭老成员“便车”问题。不主张量化的理由是,为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弥补亏损,举办合作社公共事业,公积金不量化给社员为好,如果合作社破产、解散,公积金可依章程约定处理。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作了弹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按照这个规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量化,决定权在合作社章程。

关于政府扶持资金。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合作社拥有支配使用权,虽然可量化成员名下,但不是成员个人财产。国家财政直接补贴是国家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而发放的,对处于资金缺乏、规模较小的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具有扶持作用。这种扶持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而不是对合作社成员的补助,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能分配给成员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国外的规定比较复杂,有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保证责任、两合责任等。我国目前对经济组织责任形式的规定,只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有限责任与法人挂钩,如果是法人,就只承担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后,以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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