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扶持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二是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资免征增值税;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度;四是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https://www.daowen.com)

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积极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合作社,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合作社恢复生产;开展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适合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项目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和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010年,农业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要尊重客观规律,不搞行政命令。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有耐心,不一哄而起,盲目攀比,追求数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合作的认识程度相适应,循序渐进。二要严格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质量。重点解决核心社员(领办人)和普通社员的利益关系,以及一些名为合作社实为公司的冒牌合作社,防止其套取国家的政策优惠。三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合作社配套政策。四要发挥供销社、农技协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五要处理好基层政府、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不要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六要不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唯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农村经济中一种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农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发展经济,要尊重其意愿,允许选择。七要继续完善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纳入法律规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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