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干法律责任
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科学设定罚款数额。在与同类法律如畜牧法相协调的基础上,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兼顾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与威慑性,科学设定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