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的实施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法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努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24部配套规章和30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标准122项、行业标准98项;22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在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跨省调运动物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2.重点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按照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原则,我国将157种动物疫病分别列入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对人和动物危害较大的26种疫病列入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多年来,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常年平均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群体平均免疫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逐步净化消灭重点疫病,继1956年消灭牛瘟、1996年消灭牛肺疫之后,2016年消灭了马鼻疽。在全国23个省启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建成辽宁、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区、广州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等,针对猪伪狂犬病、禽白血病等8种重点净化病种,建成一批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
3.防疫保障措施不断完善。
多级人民政府制定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对疫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预防控制和技术支撑加大投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5种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中央财政对散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免疫的给予补助。
4.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提升。
对口蹄疫、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禽H7N9高致病性流感疫情,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置,有效防止了爆发性、区域性流行。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大。
依法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制度,实现了全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和检疫信息互联互通。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共产地检疫动物994亿头(只、羽),屠宰检疫动物610亿头(只、羽)。依法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核发放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4万个,查处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30.89万件。
依法推动兽医队伍建设,全国共确认官方兽医12.2万人,执业兽医10.1万人,登记乡村兽医31.3万人。一些地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疫病监测、动物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交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为基层动物防疫注入新的活力。(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纵向比有成效。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
1.动物防疫形势严峻。
我国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病种类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大。2017年,全国共报告发生93种动物疫病,发病动物255万头(只、羽)、发病率4.39%,病死动物59万头(只、羽)、病死率23%。虽然一些人畜共患病得到有效控制,但布病出现上升趋势,人感染新发病例报告县从2003年的353个增加到2017年的1943个,每年有超过4万人感染。
2.缺乏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整体制度设计。
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化管理和无疫区建设是逐步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测算,全球畜禽养殖死亡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可增加434万吨肉蛋奶供给,节约5.1亿亩草场、7000万亩耕地。目前对净化消灭动物疫病缺乏整体制度设计,对于区域化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无疫区的规划建设、疫情监测、疫病防控、调入动物落地和隔离观察、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等缺乏具体规定。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动性不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动物防疫经费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受财力限制,开展区域化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难以确保已建或在建无疫区实现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长远目标。
3.活畜禽长途调运监管偏软偏松。
动物防疫法规定,运输活体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向输出地申报检疫,运输过程应附检疫证明标志。当前,活体动物跨省调运频繁,长距离、跨区域运输存在很大风险隐患,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情源于活体动物调运。2013年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后,通过活羊长距离调运,短时间迅速传播到22个省、119个地市、261个县,引发疫情287起。对于有条件地限制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动物防疫法缺乏限制性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但规定不同,尺度不一,难以形成合力。一些地方虽然设立了运输指定通道,但一些经营者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活畜禽,监管形同虚设。
4.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薄弱。
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疫病监测、检测等技术工作;官方兽医承担动物检疫职责。基层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数量普遍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较多,业务素质、检测设备和技术水平无法有效满足动物防疫和卫生监督执法需要。2018年典型调查的某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分别缺岗13.6%、20.4%、12.5%和20.8%,一些乡镇只是在农业综合服务站加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牌子,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有些省村级防疫员人均报酬3000元/年,却承担每年2万多头次的免疫任务,队伍很不稳定。虽然全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出病害畜禽的比例均不足1‰,但绝对数量大,2008年以来分别累计达到3142万、5480万头(只、羽)。地方反映,由于基层官方兽医缺员,养殖场配备的执业兽医少,落实产地到场临栏检疫要求困难,无法确保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
5.养殖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不落实。
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做好疫病预防有关工作;建设各类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动物尸体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但是,一些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为降低成本,防疫设施设备投入不足,滥用兽药,在饲料中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大量使用抗生素等。动物防疫法对养殖经营者未履行防疫检疫义务的处罚手段有限、标准过低,缺少对养殖场配置执业兽医和合法合理使用兽药的相关规定。在无害化处理方面,未将无害化处理纳入养殖经营场所的防疫条件建设内容,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规定不完善(国家仅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集中无害化收集难、处置成本高,私自转移出售染疫动物、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问题屡禁不止。
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既有法律执行问题,也有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对部分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机构、疫病防控机构及专家的问卷调查显示,88%的受访者认为动物防疫法应作部分调整,68%认为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已部分或完全不适用,64%认为动物防疫法操作性一般或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