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

(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评估预测,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可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为了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列入参与部门。

(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国家先后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纳入强制免疫范围,为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方针调整后,需要将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综合配套实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动态管理,并与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作好衔接。为了保证强制免疫的实施效果,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乡级政府、街道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动物疫苗质量问题,明确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

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源于活体动物调运,最大限度减少动物远距离调运并加强卫生监管,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国家实施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制度,建立基于分区防控的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根据防控需要,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引导推进活畜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最大限度减少活畜禽跨省长距离调运。对动物运输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或者路过省境。为了防止发生疫情时,动物、动物产品调运造成疫病扩散,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我国陆地国境长约2.2万公里,9个边境省区分别与14个陆地邻国接壤,是边境管理形势最复杂的国家之一。口岸通道、边民通道、跨境放牧、边民互市等都是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风险因素。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都是由境外传入。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输入。

(四)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等手段,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制品,消灭其所携带的各种致病原,有效减少致病原传播蔓延,防止污染生态环境,防止相关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随着我国畜禽养殖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在饲养、屠宰、加工、运输、交易等环节出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数量增多,如何处理这些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已经成为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

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缺失,修订后增加专章予以规范:一是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工作范围。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三是规范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四是建立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五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协调对水域和公共场所无主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和溯源责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环境发现的野生动物搜集、处理的职责。

(五)兽医管理制度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是动物防疫的主体。2007年第一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建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明确了职责。为满足农村地区兽医服务和防疫工作需要,保留了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规定。近年来,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职能越来越明晰,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合并为“兽医管理”专章规范。

官方兽医是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技术官员,主要承担动物饲养、运输、市场流通、屠宰加工、出入境检疫等全过程的动物卫生监管职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对兽药使用行为实施监督,行使政府职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删除了官方兽医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要求,增加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等内容;将官方兽医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减少管理层级;将海关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出具检疫证书的人员纳入官方兽医范围,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关总署任命,与国际接轨。

从国际上看,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制度是普遍实行的兽医管理制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官方兽医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共卫生监督并授权签发卫生证书。国际上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欧盟国家,实行全国垂直管理制度。第二类是美国和加拿大,实行联邦与州共管的管理制度。如美国联邦动植物卫生检疫局,设立最高兽医行政长官、若干高级兽医官和助理兽医官,分别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监督和紧急疫情扑灭。此外,在全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区域性兽医局,分别管理联邦地方兽医局。各州设立州兽医局,与联邦兽医局签订协议,共同负责本州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第三类是大洋洲国家,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卫生监督国家垂直管理,动物防疫州垂直管理。

执业兽医主要从事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接受官方兽医业务指导,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规模化养殖场配备执业兽医,承担养殖场产地检疫和规范使用兽药等技术性工作。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从事动物疾病诊疗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将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对执业兽医的诊疗行为、开具处方、接受继续教育等作出了规范;调整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不再将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作为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解决了兽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参加考试的问题;拓展了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范围,允许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获得执业兽医资格,打通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过渡的通道,以调动乡村兽医工作积极性。

乡村兽医是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主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兽医人员,是服务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重要力量,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修改为“乡村兽医”,在法律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

将来条件比较成熟时,再推动制定兽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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