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近年来,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力量弱化问题突出:一是畜牧兽医机构设置不健全。二是兽医专业人员缺乏。全国30%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中专业人员不足5人,30%的市县不足2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平均不足1.5人。部分地方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被抽调至其他岗位,“在编不在岗”“跨岗兼职”现象普遍。县乡两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常年工作在一线,待遇低、任务重、压力大、晋升空间小,“招人难、留人更难”,专业技术骨干流失严重,老化现象严重。三是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各级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投入的经费与实际需求相比缺口较大,一些本应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职责推向市场后,尚未形成有效对接主体。(https://www.daowen.com)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包括财政预算、工伤保险、技术创新、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条件保障等五个方面:一是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明确对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配齐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设施设备,保障检疫工作条件。推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县管乡用”。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四是保障动物防疫人员权益,明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或者抚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合理劳务报酬。五是增加国家对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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