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相关责任
动物疫病防控是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我国动物防疫面对千家万户,长期以来,动物防疫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强制性免疫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忙于应对防疫具体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本末倒置,主体错位。随着畜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和规模化养殖发展,动物生产经营主体具备了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的能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需回归本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让责任回归本位。
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要求其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具体责任。上述几个环节的责任,在一审稿中,表述为“主体责任”。但在之后的修改中,对这个表述产生了争论。不同意使用“主体责任”者认为,“主体责任”概念模糊,不是法律语言。主张使用者认为,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对立统一的范畴,两者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权利主体的“权利”一般与“义务”对应,公民、法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比“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妥帖。不同于民事法律制度规范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关方构成,当某类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时,必然要求这种行政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加以保障,使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权,使行政相对方自觉遵守并承担起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责任,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职权、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权利主体是对应“义务”,还是对应“责任”,要分析是什么指向。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比承担义务更具约束力。责任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目前无教科书式答案,但现实中人们对“主体责任”的理解是清晰的,并不模糊,一方面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另一方面明确了这种责任是全面责任、分内责任。如,中央反复强调,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对责任主体要压实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后,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效果明显。法律的源泉是实践,人们对立法用语的与时俱进也有期待。(https://www.daowen.com)
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分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划转给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原承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仍然保留,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不能放松,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三是结合动物防疫方针调整,明确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等。四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科技、海关等部门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海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相关信息的职责,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处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动物防疫体系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和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特别是重大疫情处置,涉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疫区封锁等问题时,必须由地方政府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