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
农业标准化是对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活动中需要统一、协调的对象,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活动。农业标准化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水平,提升农业比较效益,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工程。
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广泛,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技术规程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在层次上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推荐性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以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当有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联合其他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我国以2001年在全国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标志,共制定修订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 120项,其中国家标准6978项,行业标准6142项。国家标准中有414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191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326项饲料安全及检验方法标准,166项转基因安全标准,757项检测方法标准(2017年)。
农业标准制定修订,需要在三个方面完善:一是通用标准与产品标准分开制定。制定同类农产品安全标准,可采用一个通用标准或在技术法规中统一制定(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增强标准内容的系统性、覆盖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对特定农产品,通过制定产品标准与通用标准对接。二是将质量标准与安全标准分开制定。三是在制定与国际标准不协调一致的农产品安全标准时,要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依据。如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必须由风险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试验和危险性分析,进行毒理学试验,对每日最大摄入量进行暴露评估,避免采取“拿来主义”,在别人的标准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科学依据”。已经发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既有信息不对称和舆情炒作问题,也有标准不够科学严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