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与农业发展目标调整
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作为宏观管理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法,直至1999年被《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替代,共实施了38年,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增长进入快车道,但农业生产仍停滞不前,表现为“三低一弱”:粮食供给能力低,小规模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民收入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2.9∶1),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弱。为推动农业适应快速发展的工业化,保持工农业协调发展,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作为宏观管理农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农业基本法》的立法宗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保护家庭经营自主权;稳定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户收入。该法律把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户收入作为三大目标,在生产(鼓励农民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发展多种经营)、价格(实施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对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最高可补助50%的资金,通过关税保护国内农产品价格稳定)、经营方式(通过减少农业过剩人口推动适度规模经营,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农事组合法人”制度,扩大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和土地流转上限)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1970年,日本农户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劳动者的平均水平,农业生产全面实现机械化、水利化和良种化。
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原有的政策红利逐渐减弱,农业农村发展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食物自给率下降,20世纪末期不足40%;农业人口大幅度减少,由1961年的1168万人减少到1999年的300万人;农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从1961年的608万公顷减少到1999年的486万公顷,土地抛荒增加,农地利用率下降;人口少子老龄化加剧,农村地区社会活力不足,留不住年轻人。为解决上述问题,日本于1999年废除《农业基本法》,制定了综合性、针对性更强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
(一)立法宗旨
《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宗旨是谋求粮食、农业和农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有计划地推进粮食、农业和农村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实现国民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体要达到三个目标:确保农产品稳定供给,提高食物自给率;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农村地区振兴计划。较之《农业基本法》提出的三大目标,新法的目标更高、更宏观。
(二)主要内容
《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的“产业政策”和推动区域发展的“区域政策”,构成推动农业农村健康发展的两个轮子。
1.明确政府责任。
法律规定,国家要遵循粮食、农业及农村发展的基本理念,制定促进农业农村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和措施。地方政府要遵循基本理念,结合所在地区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计划并实施,要在财政和金融方面提出必要的扶持措施。农业劳动者、农业相关团体开展农业及相关活动,食品行业企业运营,都要以实现基本理念为主要目的。制定粮食、农业、农村政策计划要听取粮食、农业及农村政策审议会的意见。政府每年要向国会提交粮食、农业、农村报告。
2.实施食物、农业、农村发展五年计划。
五年计划由政府制定,包括食物、农业、农村政策的基本方针;食物自给率目标;食物、农业、农村综合性发展措施等。计划要与国土综合利用、开发、保护等国家计划内容相协调。政府通过评价政策实施效果及根据食物、农业、农村形势变化情况,每五年对计划作出修改调整。(https://www.daowen.com)
3.提高粮食生产效能。
强化国家及都道府县研究机构、大学和民营机构的合作,推动农业技术、食品加工流通技术的研发和普及,针对不同地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业自然循环机能,规范农药和化肥合理使用,增加土地有机肥施用量;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扩大农地区域,促进水田多用化;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降低成本;对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保证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4.完善稳定农产品供给的价格、流通和进出口政策。
建立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应对农产品价格突变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确保人均最低限度的粮食供给需求,必要时可采取限制流通等措施;完善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对国内不能自给的农产品,确保进口稳定,对影响国内产业发展的进口农产品,必要时可采取调整关税、限制进口等措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出口。
5.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培养高效而稳定的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对专业的农业劳动者,在经营管理和继承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土地向高效而稳定的农业劳动者流转,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得到有效利用,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培养和稳定农业后继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鼓励和保障妇女、老年人参与农业经营,提高福利待遇;鼓励以村落为基础,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
6.实施落后地区的农业农村振兴政策。
在落后地区,调整农业农村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比例,有计划推进农村综合振兴;在推进区域农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政府应根据地区特点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善交通、信息通讯、卫生、教育、文化等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福利保障水平等。
(三)与《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配套实施的《食物、农业、农村五年基本计划》
为实现《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日本于2000年3月制定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2013年制定了《农林水产业、创造地区活力计划》,将促进农业产业化的“产业政策”和推动区域发展、农村振兴的“区域政策”统筹考虑,以保证《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得到有效实施。按照《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规定,日本每隔五年对《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