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国
英国是合作社的发源地,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后才有所活跃,主要原因是英国的农产品自给率低,导致合作组织长期不发达。70年代后,政府加速农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英国有产业经济合作社法、农业信用合作社法(1979年),但没有专门的农业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可按照产业经济合作社法登记注册,也可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目前,有40%的合作社按照产业经济合作社法登记注册,有60%的合作社按公司法注册登记。英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登记为农业合作社联盟有限公司(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UK)LTD)。按照合作社法登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合作社基金的扶持,发行股票时可以获得发行费用方面的优惠等,但社员的注册资本、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业务交易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公司法登记,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也没有相应的约束。在合作社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规模大的合作社更愿意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业务范围小、规模小的合作社愿意按照合作社法注册登记。英国的公司和合作社是两类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作为公司的特殊形态,属于集体法人,这与美国是相同的。
【注释】
[1]本文系作者2018年1月参加中日议会交流及考察日本涉农立法的报告,成稿于2018年8月。
本文参考文献:刘松涛、王林萍:《新农协法颁布后日本农协全面改革探析》,载《现代日本经济》2018年第1期。
温信祥:《日本农村金融及其启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高强、孔祥智:《日本农地制度改革背景、进程及手段的述评》,载《现代日本经济》2013年第2期。
[2]日语原文为“特定法人农地租赁事业”,2005年9月,日本国会修改《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进一步放宽了对企业参与农业的限制,经过都道府县知事同意,允许特定法人在市、町、村租赁农地,这使农业生产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活动成为可能。(https://www.daowen.com)
[3]2018年10月,作者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杜德印、委员张烈英就乡村发展、农地管理、合作社及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对德国进行考察,先后考察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Deutsche Zentral-Genossenscha fts Bank)、德国土地抵押银行(Landw irtschaftliche Renten Bank)、德国莱芙艾森合作社协会(Raiffeisen DRV)等,与德国议会20多位议员、农业部官员进行了交流。王瀚同志参与报告撰写。
[4]2018年10月,作者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杜德印、委员张烈英对匈牙利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文中数据除说明外,来源于与匈牙利议会议员及农业农村委员、匈牙利农业部官员工作交流。王瀚同志参与报告撰写。
[5]林卿:《匈牙利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对中国借鉴》,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