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德国

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即1867年由普鲁士颁布的关于合作社地位的法律。现行的德国合作社法是在“二战”后制定的。

(一)合作社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

德国将合作社定义为:社员加入和退出不受限制,并通过共同经营以促进社员利益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确定了合作社的自愿加入和退出原则,以及社员共同经营以谋求自身利益的目标。

为了保障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法律对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作社登记要提供有社员签字的章程、社员名单、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委任状、审计协会的证明。其中审计证明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它是由合作社审计协会出具的合作社具有生存能力和具有合作社特点的证明。德国法律要求合作社必须是某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成员,并由审计协会对其资产、机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成立时的审查和合作社经营过程中的审查,经营过程中的审查至少每两个业务年度进行一次,对于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马克的合作社,要一年审查一次。

过去,注册机构对合作社成立进行的是规范性审查,只要合作社提供了注册的全部文件并确定这些文件符合合作社法,就给予注册登记。实行规范性审查制度时,注册机构完全信赖审计协会的审查证明。现在,修订后的合作社法要求注册机构对合作社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要考察合作社是否实际合乎法律规定,要评估合作社的财产状况和发展前景,如果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具备发展能力,注册机构就拒绝给予登记。

经过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是法人,而且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要适用相关法律,包括民商法的规定。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

关于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是给予合作社自主决定的权利,要求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可以选择无限责任、保证责任、有限责任中的任何一种。

(二)合作社的种类

德国法律规定的合作社种类有:预支和贷款合作社;原材料合作社;共同收购农产品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储存合作社);共同进行结算的生产和销售合作社;共同批量收购和零售生活日用品的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共同结算的进行农产品、工业或手工业产品收购和利用的合作社;住房合作社。

(三)社员入社及退社

社员入社必须提交申请书。理事会在同意入社申请,并向注册机关提交声明后,入社者即成为社员。

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合作社社员的区域范围。当社员离开本居住地时,社员可以声明退社,合作社也可以声明社员在本业务年度结束时必须离社。

入社社员必须提交入社股金,合作社章程要规定每个社员入股的最低数额和最高限额。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社员入股的份额。

社员有权提出退社。但是,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新社员在2—5年内不得退社。

有的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在同一地方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业务的合作社,否则,合作社可以决定将这种社员开除。(https://www.daowen.com)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了社员死亡后社员资格的继承。当死亡社员有多个继承人时,他们要推选出一名符合合作社社员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社员资格,如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推选出继承人,则视为社员退社,继承人不再有继承社员资格的权利。

(四)合作社的管理

合作社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的。

全体社员大会是社员行使在合作社事务中权利的机关,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通过。例如,法律规定必须由全体社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的事项有:修订经营宗旨;提高股份份额;决定社员追加资金的义务;延长解约期限至两年以上;就退社社员参与合作社其他储备基金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对某些事务适用多数表决权;股份的分解等。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扩大社员利用合作社业务的义务或其他义务,章程可以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社员十分之九以上同意才可以实行。

根据法律规定,社员在全体社员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但是,章程可以给予对合作社业务活动作出特别贡献的社员多票表决权,但至多不能超过三票。章程还可以针对不同的事项决定不同社员的投票权,如对某些事项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对某些事项则采取给予某些成员多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可以规定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或其他标准决定表决权的多少。

理事会按照法律规定在合作社的对外业务中代表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至少两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必须是合作社社员。理事会要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内领导合作社,同时又要对社员大会负责。年终要向成员大会提交有关报表。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业务活动起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至少三人,也是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是社员。监事不得兼任董事,而且不根据业务活动结果获得报酬。

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和监事必须来自成员社的社员。

(五)合作社的资金

合作社的资金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社员入社股金,二是储备基金,三是与社员交易的结算款。

入社股份是社员入社的必要条件之一。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的章程中必须规定最少入股数、最多入股数。社员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入社条件并即将成为合作社新社员的人,或者转让给其他未超过最高入社股份限额的人。

储备基金是合作社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之一,其内容包括如何建立储备基金、占年度利润的比例和储备金的最大金额等内容。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的业务发展,它是不可分割的,社员退社时不能对储备基金提出任何要求。

与社员交易的结算款是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流动资金。与社员结算款的数额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利润,如在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当支付给社员的价款大于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时,合作社就出现了亏损,反之,就出现了盈余。对结算款,合作社法规定不付利息。当合作社出现亏损时,某社员不能要求其他社员负有结清合作社所欠结算款的义务。

退社的社员可以在两年内提出退还入社股份的要求。当储备基金和合作社的股份不能还清债务时,退社社员要就剩余债务承担部分义务。

合作社破产,其财产清算的程序为:(1)偿还债务。(2)还清债务后没有余额的,要根据合作社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保证责任的性质和章程规定决定社员是否具有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3)还清债务后有余额的,当资产余额不足社员股份总额时,按社员股份的比例分配;还清债务后的资产余额超过社员股份总额时,超过部分要按照人头分配,也可以移交给所在地的乡镇,以用作社会公共事业。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