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

从我区和各地多年的工作实践看,重大事项特别是专项重大事项是动态的。从时间维度看,会随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热点难点变化而变化。从空间维度看,某一事项在这个地区是重大事项,而在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就不是重大事项。综合各地的实践,参考有关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需要把握以下标准,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确定重大事项。

1.法定性标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重大性标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根本性或长远性的重要问题。全局性是指覆盖行政区域全范围,事关改革发展全局。根本性是指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改革发展中起基础作用。长远性是指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是一时的、短期的,而是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实施并产生持续影响的。(https://www.daowen.com)

3.参与性标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是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能够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更好地凝聚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智慧的重大事项。

因层级、区域、时间的不同,重大事项特别是专项重大事项的范围是有差异的。地方各级人大需要在把握“三大标准”的前提下,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依法、科学地确定重大事项;同时,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大局和人大工作实际,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两个主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确保决定的重大事项既有力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