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工作机制

1.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必须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自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的办公机构,可探索在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六个月前,沟通协商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提请主体、提请形式等,形成综合性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机构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同级党委汇报。党委同意后,有关方面启动起草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决议等工作。

2.完善代表、专家和群众参与机制。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有关方面将专项工作报告、议案草案、决议草案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调研提出决策建议,综合群众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3.完善讨论决定机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方面提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时提供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介入。

4.完善决议决定落实机制。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的,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提高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实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5.完善决议决定公开机制。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落实决议、决定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落实的监督工作情况等,要及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常委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及相关报刊等予以公布,扩大决议、决定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舆论监督的浓厚氛围,增强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6.完善向上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的报送机制。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人大常委会要在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包括备案报告、决议决定正式文本、说明等材料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

7.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后,存在决议决定不能有效落到实处的可能。除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也有可能是决议决定本身内容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亦有可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完全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为此,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适时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