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从党的文件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发展演变。最早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的是2006年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这份文件中,提出了“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中,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从基本政治制度的层面提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指出了协商的渠道,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并将协商的渠道扩大为5个,还明确了5种协商形式,提出了“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协商民主和公共参与、公共决策紧密相关。其中,公共参与是作出重大决策的第一步程序。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提出了要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协商。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界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而且还将协商的渠道扩大为7个。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份以协商民主为主题的中央文件,也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基础性、支柱性改革举措。此后,中办、国办又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基本建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通过党的这些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拓宽和丰富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