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协商民主内涵的界定

(三)基层协商民主内涵的界定

2012年党的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基层协商民主”这个概念。目前,学界对于基层协商民主没有作统一的定义,对于“基层协商民主”中的“基层”界定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基层是指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自治领域;有人认为基层从行政级别角度来界定,指的是县级以下。笔者认为县乡两级的民主协商都属于基层协商民主的范畴。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中央明确划定了基层民主协商的范围,将基层界定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学者曾给基层协商民主的概念作了界定,如黄国华等人认为,“基层协商民主是各级党委政府在决策前与决策实施中,就涉及基层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实际问题,与区(市县)、乡镇、街道等社会范围内的村民、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组织进行的民主协商,以及基层民众之间的相互协商”。笔者认为这个界定比较准确和全面。(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首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创新。比如:北京东城区的“前门小院议事厅”、石景山区的“鲁谷社区街道管理体制创新”、朝阳区的“党政群共商共治工程”,普遍采取对话、磋商、讨论、听证、交流、沟通、商议、辩论、争论等协商民主形式,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在各街、乡、社区(村)设立“问政、问需、问计于民”的常态化党政群共商共治议事协商平台,组织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单位、居民等各类社会治理主体,针对社区治理问题或者需求,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共同解决问题提供服务,都是尝试构建一种基于现有治理格局基础之上的协作共治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