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研究——以北京市城建环保领域立法为例

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研究——以北京市城建 环保领域立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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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 李 媛 白思敏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其中,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是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是立法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是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都对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调查研究、审议法规议案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专门委员会在立项论证、预案研究、组织参与起草、提出法规案、审议法规案的职权作出详细规定,为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履行职权、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北京进行的“增加审次、一审后由专委会修改草案”审议制度的改革,为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优势提供了制度空间,提高了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了常委会审议的把关功能,人大主导作用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

当前,北京正处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提高精治共治法治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对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9年6月28日印发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在立法项目方面,要加强城市治理、改革开放、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在立法作用方面,要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在立法格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对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起草职责上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常设性、专业性、议事性、工作性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