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区域协同立法方面有哪些做法?
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立法形式。它适用于在立法主体上属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立法机构,但所涉及事务却大致相同或密切相关,需要不同地区的立法机关联合作为,制定共同的法规进行调整。比如,同一条河流、湖泊、山脉生态的共同治理,需要立法采取联合行动;比如,同一个地域之内的大气治理,也需要这一地域内不同立法机构联合立法,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不同省级地域之间,提倡协同发展或一体化发展的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会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这种联合性立法;在一个省级地区以内,预计在设区的市落实立法权之后,这种情况也会多起来。目前,国内的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珠三角地区、长株潭地区和其他地方均有类似的尝试。(https://www.daowen.com)
据报道,京津冀协同立法2014—2015年启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共召开相关会议7次。2014年4月,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向京津两市发出协同立法倡议,得到响应。6年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沟通机制、规划协同机制、法规清理机制、学习借鉴交流机制;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在交通、生态、产业转型升级三个领域率先突破。主要做法是:在三省市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一个基本文件,三省市分别通过。目前协同项目已经达到20余项,包括修订、废止、新立、法规性决定等项目。2020年初,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在人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反复调研、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内容基本一致的共同性的法规草案,先提交各自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或者在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分别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
这里再举两个例子,仅供参考,其一是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湘西州关于酉水河治理和保护问题的协同立法,其二是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地区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进行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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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协同立法的两个例子
(1)关于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湘西州及相关地区就酉水河流域污染进行治理的协同立法案例。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是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与湖南省湘西州及重庆市、贵州省有关地区开展协同立法,创新跨行政区域社会治理机制的新探索。酉水河的保护面临共同难题,该河恩施州七姊妹山自然保护区,流经鄂、湘、渝、黔四省两州11县,经洞庭湖汇入长江。该流域多数地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相似,环保意识薄弱,在大开发迅猛发展过程中,其干支流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亟须建立各地区共同的协调保护机制。2015年2月,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湘西州及重庆市、贵州省有关地区人大常委会初步达成共同立法意向,旨在破解协同治理难题。9月,两个州人大常委会在湖北来凤县召开第一次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制定了同步协同立法的方案。2016年5月,两个州人大常委会在湖南永顺县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邀请两个省相关部门及沿流域各县人大常委会参加,深入研讨完善条例草案文本。在进行分别审议的过程中,保持各方面的密切沟通。在2015年3月,两个州人大常委会分别委托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成立起草组起草条例草案建议稿,并且委托中南民族大学组成专家组,对草案进行论证评估。条例分别通过并经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条例规定,酉水河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监测制度、水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水环境违法行为协同执法制度、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考核制度,推动流域治理。条例明确了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并且规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2)乌海市周边地区污染严重,但是属于内蒙古和宁夏两个自治区分别管辖;在内蒙古的部分又属于三个不同地区管辖。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多层级多方面协调沟通。在相关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11月终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