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律定位是怎样的?其意义如何?

61.地方人大监督 工作的法律定位是怎样的?其意义如何?

人大监督的职权、性质、地位都是宪法法律规定的。

首先,人大监督职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这是职权法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

其次,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这是性质法定。“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在这个性质定位当中包含哪些意思呢?第一层意思,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在我们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个意思在宪法誓词中也有明确表达。但人民监督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中,需要把它制度化、法律化和具体化。人大监督正是人民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具体化。第二层意思,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既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专责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从这样两个性质来看,人大监督既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最高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再次,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地位法定。“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有侧重、互相贯通,共同构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