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客体(对象)有哪些?
监督客体亦可称为监督对象。依照法律规定,人大的监督对象是比较清晰的,也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指与国家权力机关相对应的同级国家执行机关和专责实施机关。就地方人大来说,其监督对象包括本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在这方面也有需要辨析的一些问题。
其一,人大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对象是否一致?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同级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这对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适用的,从这一点说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又不能说二者完全一致,因为法律监督比工作监督的范围要广。这里主要是指法律监督的范围还要包括上一级人大对下一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这种法律监督形式。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对象比工作监督的对象要宽一些。(https://www.daowen.com)
其二,人大监督对象是否可以包括驻本行政区域内,但又属于上级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这些年来,随着垂直管理部门的不断增多,除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以外的许多部门都划为垂直管理序列了,比如国家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检验、国土资源等部门,于是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大只能监督由它产生对它负责的国家机关,而不能监督上级派驻的分支机构,对于后者只能由上一级人大进行监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上级派驻的垂直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监督,理由是人大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实施的权力,而这些派驻单位多是负有重要执法功能且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如果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人大的上述职权也就无法落实了。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后面这种说法是成立的,就是应该把垂直管理部门纳入监督范围。理由就是各级人大都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权力。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佐证,那就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把由市政府垂直管理的驻区县分支机构统统列入自己的监督范围,这样一来,你想不监督恐怕都不行了。但对其进行的监督与对自己产生机构的监督还是应该有所区别,这种监督应该以法律监督为主,主要是执法检查,而在对其负责人进行的人事监督方面,如果有必要,应该采取向其主管上级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