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 单位飞行专业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国人部发〔2006〕9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民航实际情况,现就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提高30%。

二、飞行专业人员停飞后,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予取消,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新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在飞行岗位上退休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飞行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包括:飞行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