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副部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副部级事业 单位 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国人部发〔2006〕91号)

党中央、国务院各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代管)的副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文件精神,现对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和部门代管或管理的副部级事业单位中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确定问题,做如下规定:

聘用在单位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聘用在单位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聘用在内设机构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聘用在内设机构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0元。其他管理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今后凡遇到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时,副部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副职岗位工资标准提高部分也相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