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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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罪错未成年人?

罪错未成年人大体包括:第一,年满十四周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因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实施《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第二,已经实施了触犯《刑法》所规定罪名的行为,却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作为罪犯处理的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以外罪名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四周岁以下触犯《刑法》各类罪名的未成年人;第三,其他实施了虽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仍然对社会或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后果行为的未成年人,即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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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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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打架的“乖孩子”》

男孩小岩从小父母不在身边,由外公外婆照顾,直到9岁的时候才跟在福州做生意的父母团聚。觉得亏欠孩子的父母对小岩百般呵护,因为身体原因小岩高一退学后经常和同学朋友出去玩。忙于工作的父母无暇照顾小岩,也不了解小岩在外面交了什么朋友、做了哪些事,直到有一天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才知道小岩竟然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持械打伤3个人,因为寻衅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原来由于父母的疏于管教,小岩经常抽烟、喝酒、夜不归宿,已经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最后持械伤人惹下大祸。2020年5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小岩父母现场宣告送达“督促监护令”,督促他们改变家庭教育方式。本期节目探讨如何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监护不力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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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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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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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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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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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哪些?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我国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等保护处分制度以及刑罚处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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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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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明天》节目简介

《守护明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节目,由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法律讲堂》栏目负责策划及制作,2017年9月开始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节目播出至今,已成为被公众信任和喜爱的未成年人法治品牌节目。《守护明天》融入了多种电视元素,除了纪实拍摄之外,还采取了检察官说案、舞台剧、心灵独白、专家团建议等手段。节目选取真实案例,邀请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分析案件背后的成因、提出解决建议以及预防措施。案例内容涉及校园欺凌、监护侵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热门法律问题,旨在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远离违法犯罪,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倡导家庭、学校、社会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向社会传播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展现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政策以及一些新的探索,并且呼吁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推进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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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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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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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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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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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法律箴言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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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明天》主创寄语

《守护明天》不仅仅是一个普法节目,我们希望能更真实地展现社会焦点,更鲜明地倡导法治理念,更细腻地引起观众共鸣,甚至是用更急迫的诉求推动少年司法的不断前行。希望节目的播出能够起到唤醒的作用——唤醒家庭的责任,唤醒社会的责任。

在节目的创作中,我们一直希望这个节目能够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步和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观念的转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某种程度上,它已不是一档节目,是一群人为保护孩子,为给孩子们创造更健康的成长环境而用爱凝聚而成的节目,也因此,它不仅肩负了媒体人的良知,还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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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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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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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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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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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能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常见情形有:对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施以严重家庭暴力、对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迫使未成年人结婚、虐待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常见情形为:遗弃、非法送养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例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导致未成年人财产蒙受严重损失,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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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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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节目宗旨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推出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节目《守护明天》,始终聚焦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话题,介绍党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政策、新举措、新探索。

节目有机融合一线未检检察官办案的切身体会、专家学者的分析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的立场态度,在全社会弘扬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传播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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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注重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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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二)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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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三)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时代特点

近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文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共同推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修订草案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国内外有效经验,将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本法中固定下来,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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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四)统筹考虑,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密切相关。修订草案坚持本法作为未成年人领域专门法律的定位,注意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作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特别是统筹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通过加强保护减少违法犯罪、通过教育矫治实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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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社会观护制度?

社会观护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未成年人审判中探索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案件中,主要是指由社会观护组织推荐的合适社会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的制度。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既是创新司法公正载体的程序性体现,也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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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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