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安置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近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2014年民政部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规定,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还规定,关于寄养的条件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法律箴言
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法官断一事之为公正也,无所取益于间,本分而外,其于事之善者固不能多所,鞠躬尽瘁,都为他人。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迷失在“义气”中的孩子们》
2018年8月开始,云南某市的城区KTV、酒吧、客运站、学校等地发生了多起用砍刀、棒球棍等工具聚众斗殴案件,一个通过网络组织起来的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团伙,“风云家族”由此浮出水面。“风云家族”是他们这个网络社交群的名称,案发时群成员400多人,在某视频平台还有粉丝1900人,其中大部分成员都是在校学生,最大的十六七岁,最小的只有十三四岁。经过警方调查发现,与这个“家族”相关的案件共六起,涉及46个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基本由未成年人组成的团伙最终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不同程度涉案的未成年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期节目关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探讨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枉不纵,精准惩治,同时又要及早干预,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何种情形下应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箴言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宾馆里的侵害》(https://www.daowen.com)
深夜时分,两个男子带着两个满身酒气、步履踉跄的未成年女孩要入住宾馆,这令人生疑的一幕并没有引起宾馆前台服务员的警惕,她不仅没有按照规定询问、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联系孩子的父母,更没有想到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就直接按照两个男子的要求开了个“三人间”。当夜,一名女孩被其中一名男子性侵,另一名女孩险遭毒手。案发后,两名男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而涉案宾馆不但受到停业整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还成了被告,江苏省检察机关支持了被害人起诉宾馆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本期节目关注宾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专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相比于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再使用“托儿所”表述,而是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代替,相比之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功能上较托儿所而言更加丰富,是托儿所随时代发展后的产物。

法律箴言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被刺痛的青春》
近几年,文身人群开始出现低龄化现象,小涛和小辰就是这样两个未成年文身者。他们的文身经历都从初中时开始。当时他们羡慕有文身的人,觉得这样不但很有个性,还能对周围的人有威慑效果。小辰更是不顾父母的反对先后在手上、胳膊上、肚子和前胸都文了图案。但随着年龄增长,小涛和小辰的想法却发生了变化,曾经值得炫耀的文身图案成了他们想要洗掉的印记。这种前后巨大的反差是如何形成的呢?心智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盲目文身,会给他们未来融入社会带来哪些阻碍与影响?怎样规范文身行业,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们的利益?本期节目关注未成年人文身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刑法》通过何种途径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对某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从定罪上突出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二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量刑标准,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从量刑上突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从严惩处。

法律箴言
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会受侵犯。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问题少年的回归路》
小安是一个有着特殊经历的男孩。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再婚后不告而别,11岁的他开始流浪街头,靠着在黑网吧小偷小摸填饱肚子。他的情况被相关部门发现后被送往福利院进行安置。四年后,不愿被约束的小安偷偷从福利院逃走,再次开始流浪生活。他白天在网吧打游戏,晚上就在街上四处游荡,为了活下去又走回了偷窃的老路,曾两次因盗窃被判刑,这中间只相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检检察官发现小安没有户口,没有父母监护,小安服刑结束后,不但不能正常融入社会,而且依然存在再犯的风险。那么怎样帮助像小安这样的孩子接受法律惩戒后不再重返迷途,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呢?本期节目关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及如何回归社会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