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十月

法律箴言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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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欺凌同学的代价》

2019年6月,西安某职业学校发生了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几名女生多次在宿舍殴打同学,并拍摄裸照及不雅视频发到自建的群里。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之后,曾用“难以想象”和“令人发指”来形容这起案件。那么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几名打人的女孩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呢?本期节目聚焦校园欺凌话题,解读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校园安全与学生欺凌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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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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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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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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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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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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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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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隔空的“美丽”陷阱》

杭州一女童利用父母的手机号,在某短视频软件注册登录,并发布了一些记录自己生活爱好的视频。但她没有想到,这些视频被别有用心的男子徐某看到,将她锁定为自己的犯罪目标。徐某利用软件的私信功能和这个小学四年级的小女孩取得了联系,一步步骗取了她的信任,拿到了孩子的裸照,甚至还安排女孩和自己线下见面,想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关键时刻警方接到报案,小女孩转危为安。案发后,办案人员发现徐某在此之前已经利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在网上骗取未成年女童的裸照,徐某因此受到了法律严惩。刑事案件结案后,为了保护更多孩子使用网络的安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涉案的某互联网公司提起了公益诉讼。本期节目聚焦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话题,探讨网络平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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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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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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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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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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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及司法机构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的一种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现今社会中出现的大量青年夫妻“冲动型”离婚而设置。对于夫妻提交离婚申请或起诉离婚后,设立一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中,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慎重考虑,同时相关婚姻家庭咨询机构积极介入,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与挽回,从而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对于整个家庭造成的冲击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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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摔伤孩子谁之过》

2020年2月,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室接诊一名三岁女童,经诊断孩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面临脑疝风险。经过医护人员及时有效的救治,孩子的病情逐步稳定。按照诊疗规范,医生对孩子受伤的原因反复询问,并由此得知孩子的受伤与其父相关,于是院方依照“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警方调查,这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监护侵害,导致幼童重伤的案件。身为父亲为什么伤害自己的亲生女儿?他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期节目聚焦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负有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呼吁全社会遇到儿童被侵害时都能及时发现、主动报案,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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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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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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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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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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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未成年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法律援助?

在下列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五是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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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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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黑培训班里的噩梦》

2019年2月,江苏省某市的一个小镇上发生了一起猥亵女童案,9岁的女孩在上校外补习班的时候被老师潘某猥亵,警方第一时间将潘某抓获。然而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潘某作案手段非常卑劣,补习班里还有多个女孩遭到了他的毒手,而且潘某十几年前在外地竟然有过犯罪前科,罪名正是猥亵儿童罪!潘某的案件敲响了一记警钟,当地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展开了一次教师队伍清查行动,防范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再次威胁孩子的安全!本期节目聚焦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探讨如何从源头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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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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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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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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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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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哪些隐私权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为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保障其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所有参与案件侦查、审理、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案件办理活动的人员不得向社会大众公布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住所、其他家庭成员信息或者其他具有人身识别性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确切身份信息等隐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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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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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消失”的亲生父母》

生而不养,遗弃自己的孩子逃避抚育责任,这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恶。而本期节目就聚焦这样一个降生即遭遇遗弃的女婴。这个女孩半岁前,在医院由医护人员照料长大,半岁后在当地民政部门的安排下,进入当地福利院生活。转眼到了即将入学的年纪,由于没有身份信息,孩子入学很可能遇到问题。福利院向来院走访的检察官及时反映情况,警方介入调查,再次开始查找孩子亲生父母的下落。最终小女孩的父母被找到,而当年遗弃女婴的前因后果也由此一一浮出水面。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狠心遗弃自己的孩子?这种遗弃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个小姑娘在福利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下,又会迎来怎样的新生活?节目从遗弃罪的定罪量刑为切入点,聚焦遗弃子女问题,从撤销监护权,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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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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