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三、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表8-4 各种企业类型的优缺点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