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机构的人员。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