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2026年03月28日
第二条
苏联方面承担的对第三号和第四号附件所列的企业进行设计和供应设备的义务即告履行完毕,苏联方面在设计工作部分地完成和设备部分地供应以后,即不再继续履行这项义务。
苏联方面将根据中国方面的请求,通过下列方式就上述企业对中国机关提供技术援助:
提交设计资料:标准设计和重复利用的设计,苏联生产同类产品的工艺文件、规程、设备安装图纸和中国机关完成设计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
对中国机关所完成的设计进行鉴定,并且吸收中国专家参加此项鉴定;
参加研究和勘察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派遣苏联专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接受中国专家在苏联企业和机关进行学习和实习;
供应苏联工业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制造的某些专用设备和稀有设备;
以及提供同设计和建设本条所述企业有关的其他技术援助。
提供上述技术援助的范围、期限和其他条件,由中苏有关机关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