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停产年限是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2026年01月15日
3.政策性搬迁停产年限是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问:我公司今年起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没有所得,搬迁期限预计为三年。截至今年仍有三年前尚未弥补亏损120万元,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为五年,但由于发生政策性搬迁改造,接下来的三年企业均无所得。
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能否在搬迁完成或恢复生产经营后,按税法规定是否继续进行弥补?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https://www.daowen.com)
例如,某企业自2011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5年4月完成搬迁行为,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自2012年至2014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3年的政策。